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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

🔵職稱:駕駛
🔵徵才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人員區分:駕駛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710~1130930
🔵資格條件:
(一) 中央機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現職駕駛。
(二)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 應徵駕駛應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照。
🔵工作項目:
(一) 公務車輛駕駛。
(二)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104289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填寫報名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履歷表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tpy.moj.gov.tw最新消息下載)。
(二)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最近3年考成通知書(或證明書)影本、獎懲等相關資料影本(駕駛應檢附職業小客車以上駕照影本),並留聯絡電話(日、夜)、聯絡地址及電子信箱。
(三)報名日期:113年9月30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4289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秘書室」收,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參加駕駛甄選」(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 面試甄選:資料不齊,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期通知面談甄選,經徵選錄取人員,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分署通知日期到期任用,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
(五) 體檢:經甄選錄取者,請於到職前檢附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未檢附或有以下檢查結果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
1. 矯正後視力未達1.0者。
2. 矯正後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 色盲或色弱。
(六)薪資待遇依各機關技工工友工餉表及個人服務年資等相關規定辦理,月薪為新臺幣28,680元至38,110元整。
(七)聯絡人:本分署秘書室李專員,聯絡電話:(02)2521-6555#152。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