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機關徵才 » 23-新北市 » 科員

科員

🔵職稱:科員
🔵徵才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人員區分:警察人員
🔵職務列等:警正4階至警正3階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消防與災害防救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有效期間:1130711~1130717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且現職薦任第6職等或警正4階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二)具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者(曾銓敘審定農業技術、土木工程、衛生技術、環資技術、天文氣象、原子能或消防技術等職系,可調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者)。
三、具6個月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者或具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經驗者為優先。
四、本職缺屬定額進用身心障礙員額,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工作項目:
一、風災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事項(含汛期整備、風水災相關業務、原莫拉克後續工作)。
二、中央災害與備援中心劃建置。
三、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勤作業規定修正及講習訓練相關事宜(含平時及災時)。
四、支援調度(含國軍、部會、縣市相互支援事宜)、區域聯防。
五、國際救援隊來台接待/撤離中心(RDC)規劃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與應變工作。
🔵工作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聯絡E-Mail:gjm325@nfa.gov.tw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3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朱科員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