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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人員(新店,具身心障礙證明)

🔵職稱:約用人員(新店,具身心障礙證明)
🔵徵才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1
🔵備取:1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有效期間:1130709~1130715
🔵資格條件:
1.高中(職)以上畢業。
2.熟諳電腦文書處理能力(開放免費文書處理軟體及中文繕打)。
3.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5.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15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工作項目:
1.協辦國稅稽徵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6樓)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有意願並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者,請檢附個人履歷表(含基本資料、經歷、家屬及自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3年7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逕寄(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廖小姐收,聯絡電話02-29182010分機415(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6樓,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用人員」字樣)。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不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3.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另備取人員將視當時出缺職務及僱用期間核定。
4.每月薪資:新臺幣28,609元。
5.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期限屆滿時,即予解僱。
6.本次徵才將直接自應徵者本人蒐集個人資料,至應徵者面試止僅供本次徵才及後續錄取相關作業使用,應徵者得請求補充、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應徵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本所有權依其判斷決定是否通知面試或錄用。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