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機關徵才 » 10-臺北市 » 高級社會工作師

高級社會工作師

🔵職稱:高級社會工作師
🔵徵才機關: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職務列等: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社會工作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713~1130729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以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無限制轉調之情形,並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以上具社會工作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且具社會工作師證書。
🔵工作項目:
(一)從事保護性個案服務、處理及協助重大、複雜、高難度個案。80%
(二)帶領實習生與計畫助理,辦理成效評估會議,電話禮貌施測,彙編性侵害保護組工作手冊或府級重大性侵害案件檢討計畫與性侵害保護宣導業務等。10%
(三)辦理行政公文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
🔵工作地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3號;位於板南線「西門捷運站」或松山新店線「小南門捷運站」出口步行約8分鐘。)
🔵聯絡E-Mail:bm8913@gov.taipei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將相關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含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惟如經審查履歷資料仍無法確認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足以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者可另要求檢附相關證明。以紙本投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依序裝訂,於113年7月29日(公告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甘小姐收(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6202;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3號),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應徵性侵害保護組高級社會工作師職務】,或將上開檔案mail至bm8913@ gov.taipei,再以電話確認本中心是否已收受報名資料。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錄取人員俟商調暨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及報派(到)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投件如有疑義請電洽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人事管理員甘小姐(電話:02-23615295分機6202);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性侵害保護組劉組長(電話:02-23615295分機6700)。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