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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聘用人員 (編審職務代理人)

🔵職稱:職務代理聘用人員 (編審職務代理人)
🔵徵才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參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328薪點(月支 報酬約44,280元)。
🔵職系:
🔵正取:1
🔵備取: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704~1130719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法律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法律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以上1至2項條件,擇一符合)
三、具有法制作業相關知識及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熟悉電腦使用及操作,具電腦文書處理及操作能力或具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未有限制調任及雙重國籍情事、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兼職兼業(停業中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亦不得兼任)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法令諮詢意見之提供。
二、訴願案件之審議及相關行政業務之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業務。
四、規劃辦理法制教育訓練。
五、辦理研討會、座談會等事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聯絡E-Mail:aw9178@gov.taipei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請檢附下列資料(均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
(一)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簡要自傳,履歷表格式請自銓敘部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任用下載使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務必註明手機及住家聯絡電話)。
(二)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三)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內容及起訖時間),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無則免附。。
二、以上文件請於113年 7 月 19 日前郵寄達或親送達至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人事室收(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或以電子郵件寄至aw9178@gov.taipei。信封或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法務局職務代理編審」字樣。
三、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補件及退件。為落實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郵資回郵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如未提供足額回郵信封,恕難郵寄返還)。
四、所繳證件及所填資料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錄取後發現者,應即解聘。
五、工作內容如有疑義,請與本局綜合企劃科鍾科長聯繫(市內請撥:1999轉7817;市外請撥:02-27208889分機7817);徵才過程問題請洽人事室(市內請撥:1999轉2355;市外請撥:02-27208889分機2355黃小姐)。
附則:
一、初審資格符合者,視報名人數擇優或擇適當人數通知甄選。無人報名或報名人數未達適當人數時,將再公告延長報名時間。
二、參加甄選人員資格、條件、能力不符需求者,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重新辦理甄選。
三、經本局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
四、甄選結果:
(一)本局甄選方式採面試方式辦理。錄取名單將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最新消息區(網址: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未錄取者不予通知。
(二)正取1名,得視甄選成績酌增備取人員至多2名(面試成績平均未達80分之人員不列入機關首長圈選名單),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
(三)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報到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本職缺為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或代理原因消失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2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