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機關徵才 » 33-桃園市 » 聘用職務代理人(A630030)

聘用職務代理人(A630030)

🔵職稱:聘用職務代理人(A630030)
🔵徵才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聘用七等
🔵職系: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33-桃園市
🟠有效期間:1130710~1130717
🔵資格條件: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電機、電力、電子、資訊、土木、建築、園藝、景觀等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電機、電力、電子、資訊、土木、建築、園藝、景觀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路燈管理維護及更新汰換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路燈控制及維修系統之建置等相關業務。
三、督導區公所辦理路燈管理維護等相關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 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於即日起至113年7月17日下午5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寄達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人事室收,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檢具文件如下:
(1)公務人員履歷表(A4直式橫書,2吋相片、自傳,末頁請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資格證明(與本職務有關之年資經歷、證照、訓練學習、公務單位服務年資證明)。
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排列,右下角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與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繳交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應自行負責並取消錄取資格。
(5)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2.未於期限內送達上列書面資料者,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
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應徵養護工程處-聘用職務代理人(編號A630030)(聘用七等328薪點)」及姓名、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3.先以書面審查,並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面談日期、地點另行通知),應徵人員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未獲遴用者恕不再通知。
4.聘用期間:自實際進用日起至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聘用期間以聘用七等(328薪點)支薪新台幣44,280元整,並於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當日,應即予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救助。
5.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等級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 洽詢工作內容或其餘問題請致電(03)3396122轉736 邱小姐。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