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聘用社會工作員(B處遇)
🔵徵才機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聘用6等
🔵職系:無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33-桃園市
🟠有效期間:1130710~1130730
🔵資格條件: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2.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3.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工作項目:
1.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業務。2.心理健康工作。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必要時須配合假日出勤或夜間加班。
《歡迎身心障礙者踴躍報名》
🔵工作地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月薪資︰聘用6等2階296薪點(約新臺幣41,528元)起薪;如具有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畢業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則以聘用6等3階312薪點(約新臺幣43,773元)起薪。
二、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續聘與否視年終考核結果辦理。
三、檢具文件:
意者請備妥下列相關資料: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至銓敘部網站下載檔案:首頁/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任用,並請於填表人欄位簽名,履歷表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2、簡歷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dph.tycg.gov.tw/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擬進用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簡歷表,請貼相片,經歷欄請分項填列工作經歷)。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畢業證書影本。5、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文件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6、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7、符合資格條件之相關經驗證明文件。(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信封註明應徵:心理健康科聘用社會工作員(B))請於報名截止日113年7月30日12時前送達或以掛號寄達本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余小姐收,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及退件;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額之郵資,郵資不足以平信寄還)。
*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相關文件如下:
(1)畢業(學位)證書或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影本。
(2)如係以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資格報名者,尚須繳驗相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作為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3)民國102年之前畢業者,報名者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98年至102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102年之後畢業者,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4)自102年起應考資格第5條第2項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之學校系所(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若係102年以前畢業者,尚須繳驗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之成績單或證明文件。
(5)報名者所修習之科目名稱,自102年1月1日起,須與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學科名稱完全一致始可採計該科學分。102年以前畢業之報名者所修習之科目名稱若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時,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
四、考試方式:面試100%。
五、初審通知: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並挑選合適者,預計每週一辦理面試,所採計之收件截止日為前一週的星期二中午12時止,並預計於收件截止後3日內於本局網站(http://dph.tycg.gov.tw/)徵才訊息欄公告面試名單、面試時間及地點,請自行留意網站訊息,不另行電話通知。
(二)本職缺缺額人數預計每兩週更新一次,直至補足人數後下架公告。
六、錄取通知:錄取人員通知報到,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七、如正取人員不克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局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本案為預估缺,須俟人員離職後始能到職,如屆時原職人員因故未離職, 則取消錄取資格,另視成績擇優候補(職缺數2倍以內),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八、聯絡人:心理健康科余小姐 電話:(03)3340935轉3006。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