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聘用照顧管理專員
🔵徵才機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聘用6等
🔵職系:無
🔵正取:41
🔵備取:82
🔵工作地點:,33-桃園市
🟠有效期間:1130611~1130930
🔵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領有社會工作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
營養師、藥師、公共衛生師、心理師證書,並具相關照護(顧)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上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並具相關照護(顧)工作
經驗3年以上者。
3.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資格,並具相關照顧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4.教育部公告國內外老人照顧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且具相關照顧工作經驗2
年以上者。
5.教育部公告國內外大學老人照顧相關學系畢業,且具相關照顧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6.教育部公告國內外專科學校老人照顧相關學科畢業,且具相關照顧工作經驗5年以上
者。
(若任職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其資格條件所需工作經驗均減1年。於中央
主管機關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公告「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一覽
表」修正實施前已在職者,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之
附件一規定辦理。)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項目:
安排及實施個案長照需要等級之評估(含複評、評估結果說明)等相關業務、連結A單
位,審核所送計畫與核給服務項目之適切性並掌握及熟悉在地衛政、社政、民間等各類
社區之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等相關業務、協助擔任A個管人員及出院準備服務個管人員等
訓練實作課程講師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必要時須配合假日出勤或夜間加班。
🔵工作地址:本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各區分駐站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月薪資︰聘用6等3階312薪點(約新臺幣42,120元)起薪。
二、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續聘與否視年終考核結果辦理。
三、檢具文件:
意者請備妥下列相關資料: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至銓敘部網站下載檔案:首頁/
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任用,並請於填表人欄位簽名,履歷表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
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2、簡歷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dph.tycg.gov.tw/首頁/便民
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擬進用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簡歷表,請貼
相片,經歷欄請分項填列工作經歷)。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畢業證書影本。5、符
合資格條件之考試證書、證明文件影本。6、符合資格條件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信封註明應徵:長期照護科聘用照顧管理專員)請於報
名截止日113年9月30日17時前送達或以掛號寄達本局長期照護科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
路11號,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李小姐收,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四、考試方式:面試100%。
五、初審通知: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並挑選合適者,預計每週五辦理面試,所採計之收件截止日為前一週的星期五為主,並預計於下一週在本局網站(http://dph.tycg.gov.tw/)徵才訊息欄公告面試名單、面試時間及地點,請自行留意網站訊息,不另行電話通知。
(二)本職缺缺額人數預計每兩週更新一次,直至補足人數後下架公告。
六、錄取通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到職前需完成長照人員Level1線上共同課程18小時,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七、曾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擔任照顧管理專員滿一年者,得檢附離職證明及年終考核等
相關證明文件,按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經簽准後認定起支薪點,惟以提至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照管人員薪資標準表所定本職稱最高薪點為限。
八、如正取人員不克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局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
職缺。另視成績擇優候補(職缺數2倍以內),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九、聯絡人:長期照護科李小姐 電話:(03)3340935轉2729。
*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相關文件如下:
(1)須繳驗相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2)民國102年之前畢業者,報名者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98年至102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102年之後畢業者,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3)自102年起應考資格第5條第2項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之學校系所(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若係102年以前畢業者,尚須繳驗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之成績單或證明文件。
(4)報名者所修習之科目名稱,自102年1月1日起,須與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學科名稱完全一致始可採計該科學分。102年以前畢業之報名者所修習之科目名稱若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時,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