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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檢查員(勞動條件計劃13)

🔵職稱:聘用檢查員(勞動條件計劃13)
🔵徵才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本職缺為聘用七等一階328薪點($44,280)
🔵職系:
🔵正取:2
🔵備取:1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有效期間:1130708~1130716
🔵資格條件:
(一)需具有國內外大學以上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以下三款資格之一者: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以上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對於第一點「國內外大學以上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之條件,如曾修習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或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則可無須符合相關科系之條件,但仍需具備上述三款資格之一。
🔵工作項目:
1. 辦理事業單位一般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及後續配合事項。
2. 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216號1樓
🔵聯絡E-Mail:AO6752@ntpc.gov.tw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
1. 本處聘用檢查員(勞動條件檢查)甄選報名表(無須檢附大頭照)。
2. 最高學歷或學分證明等證件影本(甄選報名表及「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所一覽表」請於附件自行下載)。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證明文件影本(如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本職缺採線上報名,以上資料報名時請掃描後上傳,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由當事人負責。】
5. 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檢調機關辦理。
(二)甄試:合於初審條件者由本處擇優通知面試及筆試:範圍為勞動法令相關規定。
(三)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面試及錄取均以電話通知。未能參與面試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本項職缺視成績增列後補1名,後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
聯絡電話:(02) 2252-3299 #803郭先生 #805譚小姐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2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