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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心理衛生社工督導)

🔵職稱:約聘人員(心理衛生社工督導)
🔵徵才機關:金門縣衛生局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1
🔵備取:1
🔵工作地點:,89-金門縣
🟠有效期間:1130712~1130719
🔵資格條件:
1.一般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取得外國國籍。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具備汽、機車駕照,熟諳電腦文書(PPT、Word、Excel)處理者。
2.進用資格(符合下列4類任1條件):
(1)符合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A.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B.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C.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2)符合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A.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B.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C.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A.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
B.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1年以上。
C.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4)符合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A.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B.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C.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工作項目:
1.心理衛生社工派案及整合性服務業務協調。
2.辦理心理衛生社工個別及團體督導,並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調訓等事宜。
3.負責或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協同心理衛生社工訪視。
4.稽核心理衛生社工及訪視人員個案服務紀錄及品質。
5.相關業務之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金門縣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1-1號5樓)
🔵聯絡E-Mail:i236ling@mail.kinmen.gov.tw
🔵聯絡方式:
報名規定:
一律以書面報名,可委託、親自或郵寄於113年7月19日17:00前送達,報名文件須以信封盛裝,並於封面註明應徵之職缺,送達地址: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1-1號5樓「金門縣衛生局 醫事科 李小姐」收,逾期恕不受理。
報名時應繳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1份(請逕至金門縣政府或金門縣衛生局官網下載)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畢業證書影本
2.國民身份證影本1份(正反面)(影本貼於報名表)
3.相關工作經驗或證明文件
4.相關專業證照(若有請檢附)
5.電腦文書編製相關證明文件(若有請檢附)
6.汽、機車駕照
相關訊息請參考金門縣政府或金門縣衛生局官網
聯絡電話:082-338863轉225洽李小姐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2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