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約僱職務代理人
🔵徵才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職務列等:無
🔵職系:無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30-新竹市
🟠有效期間:1130712~1130717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財稅金融相關科系尤佳(財稅、財稅金融、財政學、經濟、會計、統計、國貿、企管、銀行保險、銀行管理或財經法律等)。
2.熟諳電腦文書處理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如下,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如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如下,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工作項目:
1.工作項目:營業稅稽徵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2.工作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113年8月1日後)至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
3.月支薪資:新臺幣37,800元。
🔵工作地址:300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113年7月17日前(以郵戳為憑)將相關證明文件掛號寄(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銷售稅課」陳玉春課長收(寄件地址:同工作地址;本職缺聯絡電話:03-5336060分機701),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僱職務代理人」字樣,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2.繳驗表件如下(請以「A4」紙張裝訂成1冊):
(1)、個人履歷表,敘明得工作期間,請附照片並需含基本資料、工作經歷及自傳。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3.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談(初審不合格、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退件或函復;為符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本次所有未錄取者之書面應徵資料,本分局將逕行銷毀)。
4.本次職缺錄取正取1名,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5.本次徵才將直接自應徵者本人蒐集個人資料,至應徵者面試止,並僅供本次徵才及後續錄取相關作業使用,應徵者得請求補充、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應徵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本分局有權決定是否通知面試或錄用。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