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機關徵才 » 10-臺北市 » 約僱職務代理人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稱:約僱職務代理人
🔵徵才機關:外交部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1
🔵備取:1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711~1130718
🔵資格條件:
(一)具經教育部承認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二)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具政府機關及禮賓服務經驗者尤佳。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五)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工作項目:
禮賓處公文收發(發文)、協辦行政庶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29,000元
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預計至114年3-4月)
🔵工作地址:外交部禮賓處(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3年7月18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禮賓處(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禮賓處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禮賓處席毓清小姐(電話:02-2348-2600)。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