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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

🔵職稱:約僱人員
🔵徵才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4
🔵備取:8
🔵工作地點:,33-桃園市
🟠有效期間:1130708~1130715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須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
(二)學經歷須符合下列其中1項: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訂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項目:
(一)擔任本監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擔任分監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二)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75巷26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採掛號通訊報名,113年7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參加113年第2次約僱人員甄選」字樣,逕寄本監(333221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人事室游小姐收,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表、工作經歷及簡要自傳、切結書等應繳之表件,請務必於本監網站電子公佈欄下載使用,網址:https://www.tpp.moj.gov.tw/。
1.報名表1份,請貼妥最近期間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工作經歷及簡要自傳1份。
3.切結書1份。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持外國學歷證件報名者,須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持大陸地區學歷證件報名者,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並繳驗下列文件: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2.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始得依規定報名)
5.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含正、反面)。
6.戒護工作經歷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7.曾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
(三)各項應繳驗表件,請仔細檢查後寄出,如有使用非本監規定之表件格式或有遺漏、資料不齊或影印不清者,不予受理,以維護其他應考人之權益;所繳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查驗後概不退還。錄取後於報到日應繳驗證件正本,驗畢退還。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撤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四)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五)僱用期間及報酬:
1. 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3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接受訓練報到前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1日止。
2.約僱人員報酬以個人所具知能條件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以約僱人員五等一級280薪點支薪,月支報酬新臺幣37,800元。
(六)其他注意事項:
1.本甄選收件屆期如未有足額人員報名,得再延長公告。
2.錄取人員候用期間自榜示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有效,期滿未獲僱用者,即喪失被僱用資格。
(七)聯絡方式: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洽詢本監人事室游小姐,聯絡電話03-3191119轉2701。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