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機關徵才 » 95-臺東縣 » 村幹事

村幹事

🔵職稱:村幹事
🔵徵才機關:臺東縣東河鄉公所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職務列等: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綜合行政
🔵正取:1
🔵備取:
🔵工作地點:,95-臺東縣
🟠有效期間:1130705~1130714
🔵資格條件:
具備下列所列各項資格條件者:
1、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或得調任「綜合行政職系」之其他職系,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二職等(含)以上之公務人員。
2、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3、無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之情事者。但於限制轉調屆滿前2個月或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工作項目:
1、辦理綜合行政業務。(須配合機關業務需求辦理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11鄰南東河311號
🔵聯絡E-Mail:dh0014@dh.taitung.gov.tw
🔵聯絡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現行採線上投遞履歷,說明如下: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繕寫自傳),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
2、另請檢附下列資料:(請至 本所官網/訊息廣場/徵才公告 下載)
(1)東河鄉公所暨所屬機關甄選報名表
(2)切結書1份
(3)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期間,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
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
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
(4)至終身學習入口網下載最近5年數位學習時數統計表
(5)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等證件掃描資料。
將上述相關資料電子檔下載填寫及備齊後,上傳【應徵職缺】附件(容量限制10MB)或寄至人事主管信箱( dh0014@dh.taitung.gov.tw ),未於期限內上傳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恕不受理。
3、聯絡人聯絡資訊:
(1)聯絡人:臺東縣東河鄉公所人事室人事管理員 陳企頤
(2)地址: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11鄰南東河311號
(3)聯絡電話:089-896200 轉228
4、備註:
(1)、本職缺係村幹事職務,採線上應徵且無須寄送紙本,並於徵才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完成應徵,如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
(2)、本次職缺甄選視需要擇定是否辦理面試,若辦理面試時,將對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3)、本職缺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並以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參加應徵者之審查結果公告於本所全球資訊網上,將不另以E-Mail通知。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