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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職稱:技工
🔵徵才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人員區分:技工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1
🔵備取: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708~1130714
🔵資格條件: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或非超額)之現職技工。
(二)具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並經醫療院所體檢合格,足以勝任技工勤務者。
(四)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
1.公文、卷宗等遞送工作。
2.辦公室環境清理維護。
3.一般庶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薪俸待遇:月薪新臺幣41,200元至42,230元(以薪點170點計算,依個人服務年資核定辦理),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辦理。
🔵工作地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證件:
1.報名日期:請於113年7月14日下午5時00分前送達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張書記官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技工甄
選」。
2.應檢附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正本。
(4)最近3年考核證明書影本。
(5)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6)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者免附)。
(7)相關技術執照或其他工作資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8)取得原服務機關之移撥同意書面。
(二)以上各項文件於參加遴選時,均應提出正本供審查,並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甄選日期另行電話通知),經甄選錄取並經同意移撥之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院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
未獲遴選錄取或逾期報到者,恕不退件。
(四)辦理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其他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五)本次甄選聯絡人:總務科張書記官,電話02-2833-3822轉755。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