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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傷害防護員

🔵職稱:運動傷害防護員
🔵徵才機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2
🔵備取: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709~1130714
🔵資格條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室約用人員(運動傷害防護員)遴選公告

職稱:訓練組技術幹事(專員)-需具運動傷害防護員書

聘期:最快於113年8月1日起聘,到職日可再協調,第一年聘期至113年12月31日,之後表現良好一年一聘。

薪資: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技術類」敘薪,折合率137.7,新進以大學畢業學歷進用者,薪資為42,136元;以碩士畢業學歷進用者,薪資為48,333元)。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公(私)大學以上運動傷害防護相關科系畢業。

二、持有運動傷害防護員及EMT證書(證書有效期間須逾越聘雇期間),且有一年以上專職經驗。

三、可配合工作內容及任務需求,於週休假日出勤,並機動配合校隊出外參賽隨隊協助支援。

四、具英語能力B1等級(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之資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多益550分以上)。

五、有相關工作及實務經驗並能立即上班者尤佳。

六、具高度服務熱忱、團隊合作,並具溝通協調、分析判斷、業務執行之能力。

補充說明: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項目:
一、運動傷害防護室器材設備管理。

二、校內師生運動傷害急救、就醫治療協助。

三、校內師生運動傷害復健療程指導。

四、校內師生運動保健諮詢。

五、校內運動賽事傷害防護支援。

六、國內外大型運動賽傷害防護借調支援。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和平校區運動傷害防護室。(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聯絡E-Mail:izzie@ntnu.edu.tw
🔵聯絡方式:
應徵者應檢齊下列資料:

一、個人學、經歷表。

二、學、經歷及證書等影本。

應徵方式:

一、檢具應徵履歷表,履歷須含正面照片、自傳及其他可佐證個人工作能力及相關經驗說明,履歷表限用Word或PDF檔傳遞,檔案上限10MB,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達。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防護員–您的姓名」(例:應徵防護員—王大同),所寄檔案若太大請自行壓縮成一個檔案。

二、收件截止日期:113年7月14日止。

註:隨到隨審。

三、履歷表經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面試。資料不齊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初審未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恕不退回。

四、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3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履歷寄送E-mail:izzie@ntnu.edu.tw。

洽詢電話:02-77493182 簡小姐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2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