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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飛行員

🔵職稱:約聘飛行員
🔵徵才機關: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
🔵職系:
🔵正取:7
🔵備取:4
🔵工作地點:,99-跨縣市
🟠有效期間:1130531~1130901
🔵資格條件:
1.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行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直升機組:曾任直升機飛行總時間1200小時以上者。
3.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
4.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
擔任飛行員,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飛行任務與臨時交辦事頂。
🔵工作地址:本總隊各勤務隊-全臺各機場(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及臺東豐年)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一律採用通訊報名,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總隊網站(https://www.nasc.gov.tw/) 人事徵才專區下載。其中「報名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妥後,於113年9 月1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mia37222829 @nasc.gov.tw;應檢具紙本資料於113年9月1日前以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人事室收(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0樓),信封請註明「應徵直升機組約聘飛行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辦理測驗及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應檢具紙本資料:
(1)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簽名,並書明白天聯絡電話)。
(2)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行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相關證明影本、 退伍證明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飛行時間記錄(直升機時間120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影本。
3.本總隊依檢具紙本資料辦理初評,資料不全者,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初評合格者,擇優另行通知參加本總隊英語聽、寫及飛行學科(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飛航管制程序、航空氣象、陸空通信、基本航行學、載重平衡、儀器飛航等飛行學科)測驗與面試。
5.錄取人員本總隊得視業務需要,依錄取人員成績名次,實施分批晉用。本次甄審除正取者外,得擇優遴選候補人員4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得依序遞補,並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錄取人員接獲本總隊通知後,應於45天內繳交交通部民航局航醫中心航空體檢乙類體位合格檢查報告,錄取資格始完備,並於本總隊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
7.聯絡人:航勤組徐先生,電話:(02)89111100分機610。
人事室陳小姐,電話:(02)89111100分機743。
🔵職缺類別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3
🔵應徵者履歷調閱方式:1=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3=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